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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5, 2024 22:57:31 GMT -6
尽管这不完全是一种新的操作,但对于所谓的“背靠背”操作的征税,无论是在高等法院的判例中还是在加拿大联邦法院的判例中都存在争议。但是,“背靠背”操作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呢是一种三角采购和销售业务,其中一家位于巴西的公司在国外收购某些商品,然后将其转售给同样位于国外的第三方,而该产品实际上并不在整个巴西境内流通。 这种形式的谈判保证了国家公司的一系列利益,因为除了由于免除货物进出口税而降低了税收成本之外,还降低了物流成本。 在巴西,法律中没有针对相关操作的明确规定,但中央银行规则(第 3,691/2013 号通知)和联邦税务局规则(RFB 第 37 条)均承认该操作。规范性指令第号)。 关于该业务的性质,除了商业业务的性质外,没有其他适用的性质,因为实际上存在巴西公司购买和销售商品的情况,但商品在巴西境内没有实际流通。这一认识得到了联邦税务局的立场的印证,从下面的咨询方案中可以看出: “背靠背操作是指由位于该国的法人实体购买和销售商品,而这些商品实际上并未进入或离开巴西。 这种操作由两笔商品购买和销售交易组成,其中开具两张发票,一张由位于该国的法人实体收到,另一张由其开具;这会导致签署两份交换合同”(RFB 咨询解决方们强调。 因此,由于所销售的商品并未实际进入国家领土,因此不会发生 ICMS、IPI 和进口税 (II) 的触发事件。尽管如此,多年来,关于此类业务中的税收问题仍出现了许多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第 2 款 I 规定社会缴款不适用于“出口收入”。同样,第律第 5 条 I 和第号法律第 6 条 I 也有规定。 根据我们的理解,“背对背”业务具有出口货物的性质,因此根据 CF/88 第 149 条第 2 款 I 的规定,其收入不受 PIS 和 的影响。 这一框 手机号码列表 架是合理的,因为基于目的论解释,出口的概念比单纯的货物从国家领土运往外部世界要广泛得多。 通过给予货物出口税收豁免,三方成员的目标是使贸易平衡更加有利,最重要的是,为巴西公司提供更大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在该国创造就业机会、积累外汇和灌溉。国民经济的.. 按照这个推理,出口只不过是(1)本国公司拥有的商品运往另一个国家的流通位于本国领土的公司收到收入进入本国领土。 如果满足这两个要求,则选民所确立的“出口”的目的就达到了。 由此看来,如果本国商品销往国外,如果有币,都受到货币当局的控制,货币当局向出口商提供等值的雷亚尔,帮助灌溉经济,而不会导致货币发行通货膨胀。这里研究的豁免权,对出口公司寻求不太令人窒息的税收制度,汇率变化产生的收入的 PIS 和 Cofins 贡献有关的宪法豁免具有决定性作用。产品的操作(RE n° 627.815)。同样的推理也适用于出口公司因将 ICMS 积分转让给第三方而赚取的金额)。 在涉及税收豁免的问题上,STF一直使用目的论解释来在特定情况下给予或不给予税收豁免。例如,Edson Fachin 部长报告的 RE 759.244 (2020) 判决中引用了该判决,该判决面临出口免税(主题 674 — CF/88 第 149 条,§2°,I)。 因此,考虑到在分析税收豁免相关问题时需要进行目的论解释,CF/88 第 149 条第 2 款 I 款规定的出口概念必须结合免疫规范的客观性质来解释。 ,这将导致国家领土内不必要的货物实物流通。 为了承认服务出口,外币资源流入就足够了,无论服务是在巴西还是国外提供的(第 10,833/2003 号法律第 6 条第二款),这并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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